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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每一复式比赛所用牌套,均装有一副在一节中所用之牌。各牌套上编有号码,并有4个小袋标明北、东、南、西4家位置。每一副牌的发牌人及局况均指定如下:
发牌人
牌 套 号 码 局 况 牌 套 号 码
北 家
1 5 9 13 双 无 1 8 11 14
东 家
2 6 10 14 南 北 2 5 12 15
南 家
3 7 11 15 东 西 3 6 9 16
西 家
4 8 12 16 双 有 4 7 10 13
第17副至32副牌套,以及以后每16副牌为一组,均依序重复使用上表的规定。凡未标明上述规定条件的牌套不得使用。如果使用了未按规定条件标明的牌套,则该节比赛按照牌套上的局况及发牌人进行。
第3条:安排牌桌
每张牌桌均有4名赛员参予比赛,所有牌桌应由裁判长按序排定桌号,并指定一固定方位为北,其余三个方位按照与北相应的关系决定。
第4条:同伴
每桌的4位赛员组成两对同伴,或称两方。南北方对抗东西方。在双人赛或队式赛中,参赛者系以牌手对或全队参赛并在整节比赛中保持固定的同伴(除非裁判允许替代)。在个人赛中,赛员因系个别参加,故在一节比赛中,轮流更换同伴。
第5条:排定座位
A.初始位置
参赛者(个人、双人或队)在一节比赛开始时的座位,由裁判排定。除非另有规定,同伴或队友间按照所排定的方位,自行协商选择座位。但一经选定比赛座位后,在一节比赛中赛员只有得到裁判的指示或许可,才能改变座位。
(B)换位或换桌
赛员须按照裁判的指示,变换其初始方位或移至他桌。裁判的指示应力求明确。赛员每次听到指示后,移至其正确座位上。
第三章 比赛的准备与进行
第6条:洗牌与发牌
A.洗牌
比赛开始前,每副牌都要均匀地洗好。如果有对手要求,还应请其切牌。
B.发牌
发牌时务必牌面向下,每次1张,发成4手,每手均13张。然后牌面向下分别装入牌套的4个小袋中。建议按顺时针方向循环发牌。
C.发牌时比赛双方均应有人在场
除非裁判有特别指令外,洗牌与发牌时,比赛双方至少各须有一人在场。
D.重洗或重发
1.牌张有误或牌面暴露
双方竞叫开始前(参阅第17条A款),如确有误发或某一赛员有可能看见了另一手牌中的某张牌的牌面,该牌即须重洗重发。
2.未洗或未发
如果未经洗牌即予发牌,或该副牌在其他节中已经打过,则打牌结果不得成立。
3.裁判的指示
根据第22条A款,裁判根据符合规则的任何理由提出要求时,该牌即须重洗重发(但参阅第86条C款)。
E.裁判对洗牌和发牌方法的选择
1.由赛员发牌
裁判可指示各桌于比赛开始前,由牌手自行洗牌和发牌。
2.由裁判发牌
裁判可自行在赛前洗牌和发牌。
3.指定专人发牌
裁判可指定其助手或专人于赛前洗牌和发牌。
4.发牌或预先发牌的其他不同办法
裁判可要求用其他不同的方法进行发牌或预先发牌。
F.牌的复制
根据比赛需要,裁判可指示将原发的各副牌,复制一副或多副。
第7条:牌套与牌张的管理
A.牌套的放置
每副牌的牌套,在该牌打完前,应始终放置在牌桌中央。
B.从牌套中取出牌张
各赛员从牌套相应方位的袋中,取出自己的一手牌。
1.事先数牌
各赛员须先将牌面向下地数牌,确定正好13张;其后在叫牌前,务必检视牌面。
2.手中牌张的管理
打牌期间,各赛员均须管理好自己的牌张,不得与他人的牌张相混。在打牌中或打牌后,非经裁判许可,不得触摸他人的牌张(但根据45条规定,庄家可以打明手的牌张)。
C.将牌放回牌套
打完一副牌后,各赛员均须将其原持有的13张牌放回相应方位的牌袋中。此后,除非双方各有一人或裁判在场,不得从牌套中取出任何一手牌。
D.保证程序的责任
在一节比赛中,任何不改变位置的赛员对该桌的正常比赛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8条:各轮的移动
A.赛员的移位和牌套的传递
1.裁判的指示
裁判指示赛员正确地传牌并移位。
2.传牌的责任
除非裁判有指示,每桌北家应负责将刚打完的所有牌传至下一轮应打该牌的牌桌。
B.一轮的结束
通常,当裁判发出下一轮开始的信号后,该轮即结束;但此时如有某桌打牌尚未完成,则该桌比赛继续,直至赛员移位。
C.最后一轮的结束和一节的结束
一节的最后一轮,当各桌已把规定的牌全部打完并将所有得分无异议地记入记分表后,该轮比赛即告结束。同时,该节比赛也告结束。
第四章 处理违规的一般规则
第9条:违规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A.指出违规
1.在竞叫阶段
除非规则禁止,任一赛员在竞叫阶段,不论是否轮到他叫牌,均可指出违规。
2.在打牌阶段
(a)除非规则禁止,庄家或任一防家在打牌阶段均可指出违规。
(b)明手(明手的限制和权利详见第42条和第43条)。
(1)在打牌阶段明手不得指出违规,但可在该牌打完后指出。
(2)明手可以试图阻止庄家发生违规(参阅第42条B款2)。
B.指出违规后
1.召请裁判
(a)召请的时间
在指出违规的同时即应召请裁判。
(b)谁可以召请裁判
指出违规后,任一赛员,包括明手,均可召请裁判。
(c)权利的保留
赛员应享有的权利,并不因其召请裁判而丧失。
(d)对方的权利
赛员指明本方违规,并不影响对方的权利。
2.以后的叫牌或打牌
在裁判未说明所有有关纠正办法及裁定判罚前,赛员不得采取任何行动。
C.过早改正违规
违规者过早改正其违例行为,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判罚(参阅第26条引牌判罚)。
第10条:判罚的裁定
A.裁定判罚权
需裁定判罚时,只有裁判有些权利。赛员无权自行裁定(或放弃)判罚。
B.取消赛员自行接受或放弃的判罚
赛员未经裁判指示,自行接受或放弃处罚,裁判可予承认或取消。
C.违规后对判罚的选择
1.可选择判罚的说明
违规后规则规定有多项罚则以供选择时,裁判应说明所有可供选择的罚则。
2.罚则的选定
违规后如果某赛员有权选择罚则,必须自行选定,不得与同伴协商。
第11条:处罚权的丧失
A.非违规方采取了行动
在召请裁判之前,如果非违规方的任一赛员采取了任何行动,对违规的处罚权可能丧失。当非违规方因对方对判罚不了解所采取的行动而获利时,裁判将裁决处罚权丧失。
B.观众指出的违规
1.应由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规如系非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出时,对该违规的处罚权可能丧失。
2.应由违规方负责的观众
违规如系违规方负责的观众率先指明时,对该违规的改正权则可能丧失。
C.处罚权丧失之后的判罚
即使根据本条规则处罚权已经丧失,裁判长仍可给予程序性判罚(参阅第90条)。
第12条:裁判的斟酌决定权
A.调整得分权
裁判只在本规则的授权下或者如下情况时,可自行决定或应赛员的请求,判给一定的调整分。
1.规则中无适当的补偿条款时
当裁判认为一方赛员违背某条规则,而按照本规则并不能给予非违规方适当补偿时,可以判给调整分。
2.该副牌已无法正常进行
当该副牌已无适当的纠正措施可使其继续打下去时,裁判可以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88条)。
3.错误的判罚已执行
如错误的判罚已执行,则裁判可判给调整分。
B.判罚过重时不另行调整
裁判不得以本规则规定的判罚过重或对某方过分有利为理由,而另行判给调整分。
C.如何判给调整分
1.人为调整分
由于违规,致使一副牌无法获得结果时,裁判根据各方对违规所负责任的程度,判给人为调整分:平均负分(双人赛中至多40%比赛分)判给负直接责任的参赛者;平均分(双人赛中50%比赛分)判给负部分责任的参赛者;平均正分(双人赛中至少60%比赛分)判给毋须负责任的参赛者(队式赛参阅第86条,双人赛参阅第88条)。判给双方的得分,无须平衡。
2.裁定调整分
裁判以裁定调整分取代违规后实际获得的分数时,应按如下原则判给:对于非违规方,为在未发生违规情况下可得到最有利的结果;对于违规方,所得到的则是在所有可能情况下最不利的结果。判给双方的调整分无须平衡,可以直接判给比赛分,或者先裁定总分后,再计算比赛分。
3.除非地区桥牌组织另行规定,仲裁委员会为保持公平可改变调整分。
第13条:牌张数目有误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注:三手牌正确,一手牌不足时,不按本条规则,按14条处理),而牌张有误的赛员已叫牌时,如裁判认为不改动叫牌仍能将此牌纠正并正常进行,则在取得4名赛员同意后,可以按已发生的情况继续比赛。否则,裁判将判给人为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如此时没有叫牌,则:
A.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
如无赛员看到他人的牌张时,则可使该副牌照常进行比赛。裁判应按下列方式改正:
1.查阅牌型表
如有牌型记录,裁判应据以改正。
2.询问打过该牌的赛员
如无牌型记录可查,裁判应向打过该副牌的赛员询问,并据以改正。
3.要求重发
如果该副牌系发牌有误,裁判应当要求重发(参阅第6条)。
B.有赛员已看到他人的牌张
当裁判认定牌套中一手或几手牌的牌张数目有误,而在纠正牌张错误后,有一赛员已看到他人的一张或多张牌,如果裁判长认为:
1.所得到的信息无关紧要
如果该信息不致影响正常的叫牌或打牌时,裁判长在四位赛员同意下可允许该副牌仍作正常的打牌与记分。
2.所得到的信息对正常进行有影响
该信息至关重要,将会影响叫牌或打牌的正常进行,或者有赛员反对打该副牌时,裁判长应裁定人为的调整分,并可处罚违规者。
C.打完后发觉
一副牌打完后始发觉有一赛员所持牌张多于13张,而另一赛员恰好短少,则该副牌的打牌结果必须取消(参阅第90条,给予程序性判罚)。
第14条:牌张遗失
A.在开始打牌前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前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长应寻找遗失的牌张。如果:
1.牌张找到
如果牌张找到,则归还给缺牌人。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
B.在打牌开始后发现少牌
当3手牌张数正确,而第4家在打牌阶段开始后发现牌张短缺时,裁判应寻找遗失的牌张,如果:
1.牌张找到
(a)丢失的牌张是在桌上打出的牌中找到时,应用第67条。
(b)丢失的牌张在他处找到时,归还缺牌人,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2.牌张无法找到
如果牌张无法找到,则由裁判另拿一副牌按照原样复制出来,并可能给予判罚(参阅以下本款3)。
3.可能的判罚
本条B款中找到并归还给缺牌人的牌张,视同一直保持在缺牌人的手中,该牌张可能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且若未能适时地打出该牌,亦可能构成藏牌。
第15条:打错牌号
A.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牌
如果所打的牌号并非该轮所应打者
1.该牌分数成立
如果该桌所有赛员均未打过该副牌,裁判通常允许其得分成立。
2.指示以后补打
裁判可要求双方补打该轮应打之牌。
B.有一位或多位赛员打过该牌
如果该桌有赛员此前已打过该牌,无论是否对抗正确的对方,则该方该副牌第二个得分及对方的得分均应取消。对被剥夺正当得分机会的参赛者,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
C.竞叫阶段发现
在竞叫阶段,如裁判发觉某参赛者所打的牌不是该轮所应打的牌时,则应取消所有的叫牌,确定赛员的就座无误后再告诉他们目前及以后各轮的权利。第二次竞叫开始后,各赛员必须重复他们在前次所作的叫牌。如有任何叫牌与第一次竞叫过程中相应的叫牌有异,裁判应取消该副牌。否则比赛照常进行。
第16条:非法信息
赛员根据合法的叫牌或打牌及对方的举止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叫牌或打牌是合法的。但如果依据其他的额外信息,就可能违反了规则。
A.同伴传递的额外信息
赛员若通过说明、提问、回答,或以明显的迟疑、异常的速度、特别的强调、音调、姿势、动作、举止等方式,可能使其同伴得到该额外信息,建议某种叫牌或打法时,其同伴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显然认为系该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1.该项信息已被传出时
当赛员发现对手已经给出这种可用的信息,并且可能招致损失时,除比赛组织机构另有规定外,他可立即宣称保留稍后召请裁判的权利(对方如对可能传递了非法信息的事实有异议,则须立即召请裁判)。
2.不合法行动已被采用时
当赛员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注:打牌结束后;或者对明手而言,摊牌之后),对手本有合乎逻辑的行动采取,却选择了一个由这种额外信息所建议的行动时,应立即召请裁判。裁判应要求竞叫或打牌继续进行,并在桌旁观察,如认为该违规造成损害,则判给调整分。
B.其他来源的额外信息
对于一副正在或尚未进行比赛的牌,赛员无意间获得了该副牌的非法消息。如错看一手牌,听到他桌的叫牌、结果或讨论,看到他桌的牌,或者在竞叫开始前看到同桌其他人手中的牌张等,须立即向裁判报告,最好由获得信息的赛员自行提出。如裁判认为该信息可能影响该副牌的正常进行时,可采取的处理方法如下:
1.调整座位
假如比赛类型及其记分方式许可时,可以调整该赛员的座位;使其持有获得信息之牌;或者
2.指定代打
征得4位赛员一致同意,指定人暂代获得非法信息的赛员;或者
3.判给调整分
立即判给人为调整分
C.由取消叫牌或打牌得来的信息
非违规方在对方违规后的叫牌或打牌,或违规方违规的叫牌或打牌均可以取消,而以其他叫牌或打牌代替。
1.非违规方
非违规方从取消的行动中得到的所有信息都是合法的信息,无论是从本方或者对方的行动中得来的。
2.违规方
违规方从其自己的取消行动和从非违规方的取消行动而得来的信息,都是非法的。违规方赛员,不得从各种合乎逻辑的行动中,选择一个有理由认为系该非法信息所建议的行动。
第五章 竞叫
第一部分 正确的程序
第一节 竞叫阶段
第17条:竞叫过程
A.竞叫阶段开始
只要一方的任一赛员看了自己的牌,对于该方来说,竞叫阶段开始。
B.首先叫牌
由牌套上标明的发牌人首先叫牌。
C.接续叫牌
发牌人的下家第二个叫牌,然后按顺时针方向,轮流叫牌。
D.从错误牌套中取牌
如有赛员由于疏忽从错误牌套中取出牌张并叫了牌,则其叫牌应予取消。如果违规者的下家已对取消的叫牌作了叫牌,则当违规者在被取消第一次叫牌后作的第二次叫牌和被取消的叫牌有明显的不同时(注:违规的下家必须重复其原来的叫牌),裁判应判给人为调整分(参阅第90条)。
E.竞叫阶段结束
4位赛员均不叫,或者在任何叫牌之后接序三家不叫并且首引牌张已翻明时,竞叫阶段结束(当越序不叫被接受时,参阅第34条)。
第18条:实质叫牌
A.正确方式
一个实质叫牌包括线位墩数,从1至7,及定约名目(不叫、加倍、再加倍不属于实质叫牌)。
B.超叫
一个实质叫牌超过前一个实质叫牌时,必须在同一线位墩数时定约名目高于前者或对任何定约名目线位墩数大于前者。
C.足够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足够叫牌。
D.不足叫牌
后一实质叫牌未能超过前一实质叫牌,即为不足叫牌。
E.定约名目的等级
定约名目的等级由高至低,依序为无将、黑桃、红心、方块和梅花。
F.不同的方式
地区桥牌组织可以规定以不同的方式叫牌。
第19条:加倍和再加倍
A.加倍
1.合法的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加倍。在这一实质叫牌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加倍的正确形式
加倍时应仅简单的说出“加倍”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加倍
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敌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加倍(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B.再加倍
1.合法的再加倍
赛员只能对对方前面最后一个加倍作再加倍。在这一加倍后如有叫牌,只能为不叫。
2.再加倍的正确形式
再加倍时应仅简单地说出“再加倍”一词即可,不应再表示出所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
3.误指实质叫牌的再加倍
再加倍时,赛员如果说错了他要再加倍的实质叫牌,或者说错了该实质叫牌的线位墩数或定约名目,则必须认为他对本方当时最后的一个实质叫牌作了再加倍(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C.取代加倍和再加倍
任何加倍和再加倍,皆被接续的合法的实质叫牌所取代。
D.加倍和再加倍定约的记分方法
如加倍或再加倍未被接续的合法的实质叫牌所取代,则按照第77条规定增大记分。
第20条:叫牌的复述及解释
A.未听清叫牌
赛员未听清楚他人的叫牌时,可立即要求复述。
B.竞叫过程中要求复述叫牌
竞叫过程中,任一赛员,当轮到他叫牌时,除非他受罚不叫,有权要求复述前面的全部(注:赛员不得要求只复述此前的部分叫牌,也不得在完成复述前要求停止)叫牌,“提醒”应包括在复述中。
C.最终不叫后的复述
1.查询何人首引
在最终不叫后,任一防家有权询问是否应由其首引(参阅第47条E款及第41条)。
2.要求复述竞叫
庄家或任一防家,在第一次轮到他打牌时,均可要求复述该副牌的全部叫牌过程(参阅第41条B款及C款)。
D.谁可复述竞叫
对于复述叫牌的要求,应仅由对方一人作答。
E.复述有误的改正
所有赛员,包括明手或“受罚不叫”者,如发现复述有误时均应立即加以改正(当不正确的复述造成损失时参阅第12条C款1)。
F.解释叫牌
1.竞叫期间
最终不叫以前的竞叫期间,任一赛员在轮到叫牌时,均可要求(注:可应用第16条,组委会可要求以书写方式作答)对方对其叫牌做出充分的解释(包括实际的叫牌或可能做出而未做出的相关叫牌);受查询的叫牌,通常应由叫牌者的同伴作答(参阅第75条C款)。
2.打牌阶段
在最终不叫后及整个打牌阶段中,任一防家在轮到他打牌时,均可要求对方对其叫牌含意作出充分的解释。在轮到庄家或明手打牌时,庄家可要求防家对其叫牌及打牌约定作出充分解释。
第21条:根据错误信息所作的叫牌
A.叫牌者因误解所作的叫牌
赛员因自己误解作出的叫牌,无权提出任何要求。
B.根据对方错误解释所作的叫牌
1.更改叫牌
在竞叫阶段结束以前(参阅第17条E款),赛员可以不受判罚地理发其可能系因对方错误解释而作出的叫牌(凡主办机构规定对约定叫或同伴间特殊商定必须立即提醒的要求时,而未及时提醒,视同解释错误。),只要在其同伴尚未接续叫牌以前提出,他可以不受判罚地加以更改。
2.更改叫牌后对方亦可更改叫牌
一赛员由于对方的错误解释(如上面的1)而更改了不适当的叫牌后,其下家亦可更改其接续叫牌,不判罚(除非他取消的叫品,传递的信息,致使非违规方受到损失,裁判方可判给调整分)。(关于从取消叫牌有传递的非法信息,参阅第16条C款)
3.来不及更改叫牌
来不及更改叫牌时,裁判长可判给调整分(可应用第40条C款)。
第二节 竞叫结束
第22条:竞叫结束后的程序
竞叫阶段结束后,
A.没有赛员做过实质叫牌
如果没有赛员做过实质叫牌,则该副牌不打并原样装回牌套,该牌不应重发。
B.有赛员做过实质叫牌
如果有任何赛员做过实质叫牌,则最后的实质叫牌成为该副牌的定约,打牌开始。
第二部分 竞叫过程中的违规
第23条:有损害的强制性不叫
许多对竞叫阶段中违规的判罚条款,都应参考本条规则。
当某条规则对于违规的判罚为强制违规者的同伴不叫时,如果裁判认为,违规者在违例时,已有可能知道强制性不叫可能会损害非违规方,则应先要求竞叫和打牌继续进行,并可判给调整分(参阅第72条B款1)。
第一节 竞叫过程暴露牌张
第24条:竞叫期间牌张的暴露或引牌
当裁判认定,竞叫期间,由于某赛员的动作将其手中一张或更多牌张牌面向上地置于其同伴已能看到的位置时,裁判应令其将这些已暴露的牌张摊明在桌面上,直至竞叫结束;如违规者后来成为防家,(判罚)庄家将所有这些牌张视为罚张(参阅第50条)。此外:
A.一张小牌且非过早引牌
如果只是一张9或9以下的小牌并且不是过早引牌,则不进一步判罚。
B.一张大牌或是过早引牌
如果是一张大牌,或者是不论大小的任何过早引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C.暴露两张或更多的牌张
如果暴露了两张或更多的牌张时,(判罚)违规者的同伴在轮到叫牌时,必须不叫(当强制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
第二节 更改叫牌
第25条: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更改叫牌
A.立即更改疏忽的叫牌
在其同伴叫牌之前,赛员在没有停顿与思考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更改或准备更改其疏忽的叫牌。如果替代的叫牌合法,则后一叫牌成立,且不判罚;如果替代的叫牌不合法,则按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B.延迟的或故意的更改叫牌
在下家叫牌之前,如果不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的叫牌被替代时:
1.替代的叫牌被承认
违规者的下家可以同意接受替代的叫牌(视同合法叫牌)(注:违规者原来的叫牌为不足叫牌时,参阅第27条);于是,替代的叫牌成立,竞叫继续进行,且不判罚。如果违规者的下家在指出违规前已经接续叫牌,而裁判认定其叫牌是针对违规者的第一个叫牌作出的,则违规者替代的叫品成立,而下家的叫牌可予取消,均不判罚(参阅第16条C款2)。
2.替代叫牌不予承认
如果替代的叫牌未被接受,则替代的叫牌取消;并且:
(a)第一个叫牌不合法
如果第一个叫牌不合法,违规者应受到有关规则的判罚(并应用第26条,对第二个叫牌施以引牌判罚)。
(b)第一个叫牌合法
如果第一个叫牌合法,违规者必须作出选择:
(1)让第一个叫牌成立
让第一个叫牌成立,(判罚)在这种情况下违规者的同伴在该轮轮到他叫牌时必须不叫(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或者,
(2)用另一个叫牌替代
改叫任何合法的叫牌,(判罚)在这种情况下竞叫正常进行下去(但违规者的同伴不能基于取消叫牌所提人的信息作出叫牌);违规方得分不得高于平均负分(参阅第12条C款1)。(注:非违规方按实际结果计分)
(c)引牌判罚
前述(b)(1)或(b)(2)中的违规方如果成为防家,违规者的同伴应受到引牌判罚(参阅第26条)。
第26条:取消叫牌及引牌判罚
当违规者的叫牌被取消,他用另一个不同的(注:即使重复被取消的叫牌,只要此叫牌与被取消叫牌的含义有较大不同,此叫牌仍为不同的叫牌)叫牌替代,之后当其成为防家时:
A.取消的叫牌关联到特定花色
取消的叫牌,如果与一个或多个花色有关时,且:
1.叫出有关联的花色
如果违规者叫出了有关联的花色时,则不受引牌判罚(参阅第16条C款)。
2.未叫出有关联的花色
如果违规者未能合法叫出有关联的花色,(判罚)在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包括首引时,庄家可要求其引出有关联的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关联的花色);或禁止其引出有关联花色(或某一特定的有关联的花色),并且这一禁止在其保持引牌权时一直有效。
B.其他的取消叫牌
对于其他的取消叫牌,(判罚)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包括首引时,庄家可禁止其引出任一指定花色(注:当违规者的同伴首次获得引牌权时,庄家指定花色),并且这一禁止在其继续保持引牌权时一直有效。
第三节 不足叫牌
第27条:不足叫牌
A.不足叫牌被接受
任何不足叫牌,只要违规者的下家接续叫牌,即被接受(视同合法叫牌)。
B.不足叫牌不被接受
依序作出的不足叫牌如未被接受,则必须更正为足够叫牌或不叫
1.不是约定性叫牌,并且改正为同一定约名目的最低的足够叫牌
(a)不判罚
如该不足叫牌及替代的叫牌无可置疑地不是约定叫牌,且更正为同一定约名目的最低的足够叫牌,则视同未曾发生违例,叫牌继续进行(第16条C款2此时不适用,但需参阅以下(b)项)。
(b)判给调整分
如果裁判判定,该不足叫牌传递的信息足以损害非违规方时,则应判给调整分。
2.约定叫牌,或更改为其他足够的叫牌或不叫
如该不足叫牌或与不足叫牌相同定约名目的最低充足叫牌可能为约定性叫牌,或更改为其他足够的叫牌或不叫,则(判罚)违规者的同伴此后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参阅第10条C款1,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第23条,并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3.更改为加倍或再加倍
如违规者把原不足叫牌更改为加倍或再加倍时,则其更改的叫牌予以取消,(判罚)违规者的同伴此后在轮到他叫牌时,必须永远不叫(当强制性不叫损害非违规方时参阅23条A款,并可应用第26条引牌判罚)。
C.越序的不足叫牌
如果赛员的不足叫牌为越序叫牌,则应用第31条。
第四节 越序叫牌
第28条:视同依序叫牌
A.上家受罚不叫
赛员上家受到不叫的判罚时,在上家的不
不是的。